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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地方性規定
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者:2016-04-29   發布于:2016-04-29   瀏覽次數:4182

 

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東府〔2008〕8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企業的經營行為,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保證建筑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企業,是指從事建筑活動的以下單位: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
(三)從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業;
(四)建筑構配件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五)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項目管理等中介服務機構;
(六)其他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市建設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關機構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筑市場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有序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壟斷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經營行為管理
第五條凡進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注冊,持有相應的資質(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資格認定)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
建筑業施工企業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承接工程。
第六條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承接工程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二)嚴格執行行業的技術規范、規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序;
(三)嚴禁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業務;
(四)禁止將本企業承接的工程業務轉讓(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資質資格證書、圖章圖簽;
(六)對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資料保密;
(七)不得以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八)不得以無資質的分支機構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關工程成果文件;
(九)不得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中介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未作明確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參與與其所承接工程有關的經營活動,不得分包工程業務。
第八條建設工程企業在承接工程(委托)業務時應當簽訂承包(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雙方單位名稱、地址;
(二)項目的名稱、委托內容、要求、標準及責任;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費用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簽名、蓋章。


第九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在承接工程后,應當按照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組建相應的項目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條經項目法人批準,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筑業施工企業可以將非關鍵性工 程或者適合專業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包的工程原則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監理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企業工程分包的管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審查工程分包計劃和分包協議。
第十一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分包現場派駐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市外企業在莞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配備與企業資質類別相適應的駐莞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統一管理在莞工程業務。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向市建設局報送業績清單(附合同復印件),同時報送完成的工程項目情況。


第一節勘察設計企業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企業從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推進技術進步。
鼓勵采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勘察企業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文件應當評價準確,數據可靠。
設計企業應當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應當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產品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符合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要求。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企業在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時,其項目應當具有規劃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要點、建筑物“三線圖”(用地紅線、建筑紅線、道路紅線)等項目審批、規劃批準文件和符合各項工程技術指標。否則,設計企業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企業應明確崗位責任,嚴格控制質量。勘察設計文件應實行逐級校審會簽制度,加蓋出圖專用章,并由相應專業和級別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蓋章,簽字區應包含實名列和簽名列。
勘察設計文件應列明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員等)。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業務;
(二)設計企業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 
(四)設計企業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家、供應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節施工圖審查機構
第二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不得與委托單位或審查項目的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承接業務、審查施工圖和形成審查報告,應當嚴格遵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和施工圖審查的技術規范。
審查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參加專業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得超過下列時限:
(一)一級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為15個工作日,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將經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不少于六套)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 員簽字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告市建設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報市建設局。
第二十五條審查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二)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建筑業施工企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業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二十七條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目工程編制專項施 工方案,并附具體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還應當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八條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向監理企業提供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從業人員資格、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相關文本。所送文本審核與簽署必須符合相應規定,并按照監理企業的審核意見修改補充。
第二十九條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應當控制和處理好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以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
對施工現場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的企業聯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務的,聯合體各方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按照等級低的企業的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接工程;資質類別不同的,按照聯合體各方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接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施工企業可以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接受施工企業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企業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三十二條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務用工制度,應當與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務工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務工人員安全。
第三十三條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本企業的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施工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三)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務工工資;
(四)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
第三十五條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訂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 度,加強對原材料檢驗工作,對原材料做好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
攪拌樓、生產車間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材料員、質量檢查員等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生產企業應當設有專項試驗室。試驗室應當遵守國家、部門和地區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按核定的檢驗能力承擔業務工作并出具試驗報告。相關試驗數據應當采用電腦軟件管理并盡可能實現自動采集。
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試驗、質量檢驗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試驗室內部應當建立完善的試驗資料管理制度。試驗報告單、原始記錄、報表必須建立臺帳,并統一分類、編號、歸檔。
第三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按技術標準、供貨合同等要求設計配合比,并應當根據本企業常用材料,通過系統試驗制訂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驗證或根據材料的變化隨時修正。預拌混凝土出廠應考慮混凝土在運輸過程中的坍落度損失值。
第三十八條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混凝土和預制構件進行檢驗,出具出廠合格證,并應記錄存檔。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還應向施工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一)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報告
在供應混凝土前向施工企業提供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報告。
(二)預拌混凝土發貨單
預拌混凝土發貨單應做到一車一單,隨混凝土送料車一起送到工地,作為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
(三)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及原材料復驗報告。
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按批次簽發,單位工程內同一分部工程,強度等級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連續供應的混凝土為一批次。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應在該批 次混凝土強度檢驗后5日內送施工企業,有抗滲或其他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應在有關項目檢驗后5日內送施工企業。生產企業在向施工企業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的同時 應提交該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劑等)的復驗報告。
第三十九條生產企業應當在監理企業的監督下,會同施工企業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驗收內容包括:
(一)查驗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比;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的,應當退貨;
(三)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四)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圍應滿足有關規范的要求。施工企業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監理(建設)企業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企業調整。
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建設)及生產企業應當在預拌混凝土發貨單上會簽。交貨驗收手續完成后立即組織卸料。
第四十條預制構件進入施工現場時,使用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驗收,并在交貨單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生產企業應當按月統計產品生產、銷售和散裝水泥使用情況,向市建設局報送上月的統計報表。
第四十二條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計量、試驗設備儀器未按規定配置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三)配合比未經設計驗證直接用于生產及不按規定計量的;
(四)生產過程隨意調整配合比的;
(五)生產不按配合比、混倉使用材料或偷工減料的;
(六)出廠未留置強度檢驗試件的或試件標識不清或不準確的;
(七)將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五節工程監理企業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企業應當派出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并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組成項目監理部,從事監理業務。
總監理工程師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第四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項目監理部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二)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部的日常工作;
(三)審查分包企業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
(四)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調換不稱職的人員;
(五)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六)審定承包企業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七)審核簽署承包企業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八)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九)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企業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十一)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企業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第四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開展以下監理工作:
(一)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二)協助做好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提出建議;
(三)對承包企業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包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人員配備情況)、方案(包括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申請、變更進行初審,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初審報告;
(四)督促施工企業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企業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五)參與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匯報和請示;
(七)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八)協助做好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
(九)參與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的檢查;
(十)參與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對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進行初審。


第四十七條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檢查承包企業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定期巡視存在較大危險的工程作業情況、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設置和安全防護措施執行情況,核查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驗收手續;
(三)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四)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檢查和記錄承包企業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對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五)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第四十八條監理企業參加投標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提出擬任項目監理部人員名單,工程中標、簽訂監理合同后,不得隨意更改項目監理部組成人員。任職文件人員名單 應當與投標文件、合同約定一致,實際到崗的監理人員應當和任職文件人員名單一致。監理企業必須按照監理規劃嚴格執行監理人員進退場計劃。 
第四十九條監理人員在進行工程施工監理時,應當對監理工程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理,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蔽工程和其它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
第五十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節招標代理機構
第五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五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招標人的所有規定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據委托合同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對代理事項內容保守秘密;
(二)向招標人提交代理報告;
(三)接受招投標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四)依法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招標代理委托范圍包括:
(一)擬訂招標方案和編制招標文件;
(二)編制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三)發出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資格預審文件);
(四)審查投標人資格;
(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包括印發答疑會紀要);
(六)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七)草擬合同;
(八)招投標文件的管理;
(九)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擬定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答疑會紀要)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納招標人的意見。
招標代理機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第五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結果報告、招標文件和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上加蓋公章。中標通知書應由招標人加蓋公章。
第五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規定,履行招標過程有關文件的報備手續。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招投標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收到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文件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后,應當及時改正,并將整改結果報送該行政監督部門。
第五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存所代理項目招標投標過程的完整檔案資料,按照規定格式進行復制存檔。原始檔案資料在投標會召開后二日內密封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招標代理機構和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制定嚴格的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依法核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查閱。
第五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轉嫁由中標人支付。


第六十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三)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四)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七)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八)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第六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檢測合同、檢測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歸檔,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對檢測不合格的項目,檢測機構應單獨設立臺賬,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六十二條檢測機構應在開展檢測業務前與委托單位簽訂書面的檢測合同或檢測委托單。
第六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儀器和設備,采用科學的檢測方法,開展工程檢測活動。工程檢測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檢測依據、檢測內容和檢測日期;
(二)檢測儀器和設備、檢測數據、必要的計算分析;
(三)對檢測過程中出現的異常現象的說明;
(四)檢測結果。


第六十四條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計量認證標志后方有效;多頁檢測報告應在 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檢測報告空白欄應加劃斜杠或加蓋“以下空白”章屏蔽;實施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加蓋“見證取樣”章,并注明見證人單位和姓 名。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符合上述規定或者內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為工程質量評定依據。
第六十五條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有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方報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十六條 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應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檢測費用,不得壓價競爭或超標準收費,沒有收費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二)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
(三)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節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六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和建立業務檔案。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企業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和有資格證書的工程造價專職專業人員簽字、加蓋個人執業印章。
第六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七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工程預(結)算審查業務時,審查結果必須向委托方和被審查方交底,允許雙方提出異議,并進行討論,最終應達成一致意見,發生糾紛時應到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節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第七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注冊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人員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它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取得具有與其所承接的工程業務相適應的從業資格或相應崗位的崗位證書,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十三條 依法取得建設工程執業資格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從事注冊執業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專業技術工作。
建設工程執業資格人員可以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項目管理和建設單位申請注冊并執業;具有多項執業資格的,只能在一個單位注冊。
第七十四條 從事建設活動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技術崗位證書后方可上崗。
參與建設活動的勞務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崗前技術、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成果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有關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質量、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防止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七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企業和在建工程的質量安全量化評價體系,創新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方式,切實提高施工質量水平,保證安全生產。
第七十八條 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且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在使用前,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 請建設單位委托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 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方可使用。
第七十九條 工程開工前,勘察設計企業應當進行設計技術交底,指導施工企業按照設計文件施工。
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企業應當與項目法人、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協調配合,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及時研究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技術服務、設計總結和回訪。
設計企業應向大中型建設項目和特種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八十條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的,設計企業應根據建設單位發出的設計變更委托書進行修改。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規劃設計要點、建筑節能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變更的,設計企業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變更圖圖簽、圖章應當與原施工圖圖簽、圖章相一致。
第八十一條 涉及既有建筑物改變主體結構和加層、改擴建、裝飾裝修的,應當由原設計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文件。設計文件需經審查機構審查。
對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質量問題需要對工程進行加固補強的,原設計企業應參與對工程的加固補強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企業或經原設計企業同意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加固補強設計方案。
第八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含主要隱蔽工程)和主要階段驗收,試車考核和竣工驗收,并應當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八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施工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設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工程的施工質量及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接受項目監理部的監督。
第八十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安全由總承包企業負責,總承包企業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與分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企業向總承包企業負責,服從總承包企業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十五條 中標承接的工程,施工企業項目部人員應按照投標書中的承諾到崗到位,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程序和要求進行施工。工序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等必須按照程序經班組自檢、專職質檢員檢驗、項目部審核合格 后,向項目監理部作出書面報驗申請,并按照項目監理部驗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認真整改。未經項目監理部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八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領取平安卡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 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八十七條 施工企業必須與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作業環境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包括的項目、金額和支付方式等條款。
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制定專項的安全作業環境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監理部和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項目,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分包企業合同約定安全措施費,并應及時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
第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構配件以及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
實行工程監理的,由監理人員見證;未實行工程監理的,由建設單位技術人員見證。所取樣品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
第八十九條 項目監理部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企業改正;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術標準或合同要求的, 或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不嚴格履行其質量責任的行為,監理人員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發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 備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停止使用。
第九十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產品和技術。
第九十一條 項目監理部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企業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企業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項目監理部應及時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十二條 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對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的生產及運輸質量負責。施工企業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
第九十三條 施工企業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九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項目監理部審核后,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驗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 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九十六條 工程竣工時,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各種檢驗記錄、試驗報告(復制件)和竣工圖,作為竣工驗收資料。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企業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已竣工驗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竣工圖,并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有關工程使用、保養、維護的說明。
第九十八條 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本企業負責人報告后,企業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報告。

第四章 企業信用管理


第九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企業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識別企業身份,反映企業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及市建設局、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和委托的機構依法對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從業人員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一百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的建設、監督與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逐步建立信用獎懲機制。
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逐步實現與工商、金融、稅務、工程擔保等有關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一百零一條 市建設局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評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
市建設局應建立統一的標準,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企業信用信息,實現建設系統信息互聯和共享,并通過東莞建設網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采用《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信用管理手冊》)和網上電子信用檔案兩種方式。電子信用檔案信息由市建設局負責登錄。信用手冊與電子信用檔案的記錄內容不一致時,以電子信用檔案為準。
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情況、變更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信用等級等內容。
(一)基本情況:企業登記注冊基本狀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其它相關負責人和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從業人員狀況,企業股東情況,企業主項及增項資質類別;
市外企業應明確在莞辦公場所和技術管理人員。
(二)業績情況: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建設規模、業務范圍、完成時間,以及業績評定情況等;
(三)變更情況: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
(四)良好行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受到市級以上(含市級)有關表彰情況(包括獲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獎等信息);
(五)不良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六)信用等級:通過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分值,編制成記分標準,對企業、人員的行為予以記分,由電腦自動形成信用等級。


第一百零四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采用企業自行申報與主管部門提供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息的單位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基本情況:企業在領取《信用管理手冊》時,提交有關資料,由市建設局核查后,建立信用信息的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業績情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業績數據的申報,由市建設局確認。
1. 在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內,網上填報合同主要內容;30日內,持合同到市建設局登記,確認工程基本情況;
依法變更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自變更或簽訂后一周內送市建設局更改。
2. 完成任務后30日內,網上填報工程完成任務信息,提交由發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設工程情況評價意見,并持有關資料到市建設局登記確認工程業績情況,作為企業升級和年度復查的材料之一;
未出具建設工程完成情況評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委托人)對完成情況不滿意,不作為其業績。
(三)變更情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數據的變更申報,由市建設局核查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為:企業將各類表彰、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上報,應附上良好行為相關證明文件,由市建設局認證后予以錄入。
(五)不良行為:企業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機構)報市建設局并附上證明資料,市建設局認證后予以錄入。
(六)信用等級:通過市建設局認定后錄入的行為記錄的相應分值,自動形成企業信用等級。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的不良行為須有下列文件才能認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停工)通知書;
(四)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市建設局應當及時整理工程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和行為記錄,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及時上網登錄。


第一百零六條 實行企業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企業基本情況、變更情況、業績情況一經核查確認,即可對外公布。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屬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登錄,公布期限為3年;其它不良行為記錄,在確認不良行為后7日內登錄,公布期限為1年。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布內容應當與企業信用信息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一致。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并經市建設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核查整改結果,其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 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市建設局可延長其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行政文件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業的信用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撤銷的,市建設局應及時在網上變更或刪除。
第一百零九條 本市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或市外企業(包括已設立分支機構的)在進入東莞市30日內應當向市建設局申領《信用管理手冊》。
領取《信用管理手冊》,應出示下列資料:
(一)《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情況登記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三)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僅施工企業提供)。
市外企業還應出示下列資料:
(一)企業在本市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經營負責人)的任命書;
(二)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省介紹信;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應不少于200平方米)及完善的辦公設備的基本情況;
(四)有滿足業務管理需要并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派駐本市的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的基本狀況,包括:人員的資格證、注冊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情況等;
(五)企業注冊所在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拖欠務工工資以及近二年未發生下列規定中所列舉行為的證明:
1. 建筑業企業:《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一條;
2. 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十九條;
3. 招標代理機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
4. 造價咨詢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
5. 工程監理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六條;
6. 質量檢測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八條;
7. 施工圖審查機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第二十二條。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自覺遵守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

第一百一十條 《信用管理手冊》由市建設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免費發放。
第一百一十一條 市外建筑業施工企業在領取《信用管理手冊》前,其駐莞人員需參加市建設局組織的在莞從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一十二條 建設工程企業在參與工程投標、承接工程業務和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出示《信用管理手冊》。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或予以收回《信用管理手冊》:
(一)資質證書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包資格的;
(三)企業未通過工商年檢或資質續期未通過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材料和數據的;
(五)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一年內發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信用等級的評定標準采用百分制。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A級,表示信用優秀;80-89分的為B級,表示信用良好;70-79分的為C級,表示信用一般;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不定級。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級: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東莞分支機構負責人)在經營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企業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的;
(三)企業被確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四)企業將承包的業務轉包的;
(五)企業被司法部門認定有行賄行為,并構成犯罪的;
(六)在建項目因企業原因發生社會公共
事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兼營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質量檢測等業務的企業,其兼營業務信用等級高的,則在主營信用等級中給予加分,兼營業務信用等級低的,則在主營信用等級中給予扣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
(一)對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1. 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應當首先選擇A級企業參加工程投標;
2. 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宣傳;
3. 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4. 市建設局組織評選先進或優秀企業,參評的企業信用等級應為A級。
(二)對B級企業實行預警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C級企業以防范與監管并重,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限制機制。
1. 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2. 對其法定代表人或東莞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建設法律法規培訓;
3.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對不定級企業以重點防范為主,實施紅牌警告制度和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懲戒機制。
1. 在申請辦理相關事項時重點審查;
2. 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3. 進行強制性建設法律法規培訓;
4. 不予參加本市各類評優活動;
5. 其他方面的重點防范措施。
對于信用等級為C級或不定級的企業,招標人可拒收其投標文件,發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約擔保額度。


第一百一十八條 市建設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落實責任制,加強對各方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不良行為記錄真實性的核查,收集、整理、歸檔、保全不良行為事實的證據和資料,不良行為記錄報表要真實、完整,并及時報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市建設局負責對建設工程企業的監督和管理,鎮(街)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對在本轄區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條 市建設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可以將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造價管理和招標投標交易等監督檢查工作委托給相應的機構具體實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對建設市場的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查閱和復制;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及有關人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四)對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強制性標準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斷建筑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機構依法作出責令中斷建筑活動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建設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應當符合行政執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人 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組織復查,督促落實整改;對不良行為應記入信用檔案;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市建設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發證(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資質(注冊)的,市建設局或行業主管部門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發證(注冊)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對檢查行為或結果有異議的,在檢查之日起或在收到相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市建設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市建 設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確屬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回復申請企業或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建設工程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市場和信用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行業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各行業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查證屬實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并于收 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建筑業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整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整改期限為七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整改期限為十八個月至二十四個月。
整改期間政府、集體工程項目不接受其投標。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監理、檢測等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整改期限為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整改期限為四個月至六個月;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整改期限為七個月至十二個月。
整改期間政府、集體工程項目不接受其投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企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存在事故隱患,經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的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 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政府、集體工程三個月內不接受其投標;仍不整改的,六個月內不接受其投標。


第一百三十條 建筑業施工企業拖欠務工工資,經有關部門查實認定,經催告仍不付清的,不得在我市承接工程任務,直至付清工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 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企業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 書。 
第一百三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五)項或有第五十條第(四)項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一條或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七)項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或有本規定第六十七條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施工企業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三條 市建設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市場和信用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我市以前發布的有關建設工程企業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